大学刑法课32(第6节)
式;例如在聊天室主动表明自己是援交妹,等到对方
提出援交要求再以『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』第22条或第29条来陷人入
罪─22条: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,依≈lt;b≈gt;≈lt;fontlor=≈“ff0000≈“≈gt;刑法≈lt;/font≈gt;≈lt;/b≈gt;之规定处罚之。
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
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29条:以广告物、出版品、广播、电视、电子讯号、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
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,处
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。
」
「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,也就是说≈lt;b≈gt;≈lt;fontlor=≈“ff0000≈“≈gt;刑法≈lt;/font≈gt;≈lt;/b≈gt;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性交要
处罚(注),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人性交就没事,重点是在于性交易,如果没
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,满16岁就可以性交了,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
,或者≈lt;b≈gt;≈lt;fontlor=≈“ff0000≈“≈gt;刑法≈lt;/font≈gt;≈lt;/b≈gt;上的和诱、略诱罪,那是另一个问题,总之,不要害人家离家出走或
性交易的话,性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。」
「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口交小平,要处罚的举手。」
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人举起手来。
什么,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?「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。」
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,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
废票、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。
「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。」
老师微笑着点了点头,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,刚好常态分布。
「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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