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41 节(第12节)
啊!
狄仁杰:此话怎讲?
元芳:我出去稍作打探,发现……民……怨……沸……腾;乡民道……路……以……目;偶尔喃喃自语:「百姓是个屁,法律是个毛」;大人我先送你回去,我在这里打探就好了,万一有了民变……你还是走吧!
狄仁杰:元芳,你我私访到此,迁延已久,不如到新梅园酒店小酌,你看如何?
元芳:大人万万不可,那里是是非之地,如果有什么不测,酒店的摄像机的硬盘就会坏。而jc没有视频就不能断案;而且,如果您去洗手间万一有人给你被掐的感觉,使你不能呼吸怎么办?万一您失踪,那就更麻烦了,jc要48小时后,才能立案啊。万一您给人杀了,我得像贵州的五兄弟一样,骑着摩托千里追凶,能不能追到不说,即使追到,jc又说违法,我怎么办呢?
496章节狄仁杰大骇!
一、警方云:根据当事双方(小朋友和林大人的陈述),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,但接触部位,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。
狄仁杰:林在周边无人的地方,把手搭在女孩身上,是何目的?如果女童不挣扎,下一步会是什么动作什么部位?警方是如何推断林禽兽的想法?即便林禽兽只是想揩点油,在女童身上揩油就不算「猥亵儿童」吗?
二、警方云:陈小朋友摆脱林大人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,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。
狄仁杰:犯罪地点和洗手间距离有什么关系?难道只有到了洗手间才算「猥亵儿童」?
三、警方云:林身高1。79米,体重103公斤,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,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。
狄仁杰:警方是否有「猥亵儿童」的力量标准(如果有标准,我等一定不超过这个力量标准)?」猥亵儿童」难道需要100公斤力?如果林某瘦一点,就会定罪?是不是一个力弱的男人去摸一个女运动员就不算「猥亵」?
四、警方云: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,未发现林有猥亵的举动,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,用性茭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阴秽行为。林大人当晚的举动不属于阴秽行为。
引用法律:猥亵是指奸阴行为以外的,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阴秽性的行为。猥亵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,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。猥亵儿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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