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刑法课44(第6节)
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么解释吗?」
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,除了重修的 [url=&“01bz&“]01bz[/url] target=_bnk> [url=&“01bz&“]01bz[/url] 学长之外,大家都一头雾水 ;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,也只是一知半解,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,拆开来 看各个字都看得懂,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。 「意思是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,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 系血亲尊亲属罪,b君则怎么处理?『虽无特定关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论』,也 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『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』的共同正犯,但马上跳到 31条第二项『无特定关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』,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 系血亲尊亲属,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,又因为27年台上 字第1338号判例,『罪刑不可分』,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, 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。 」 「反过来说,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出生的婴儿, a君因为有『生母』的身分,可以获得较轻之刑,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 ,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。 」 「简言之,31条第二项专门在处理加重或减轻构成要件,让加重或减轻的 部分最后都跟那个无特定关係的人无关;而第一项则是在处理无中生有的部分, 让本来不会形成犯罪的行为因而入罪,所以虽然前第一夫人吴淑珍没有公务员身 分,最后却因为≈lt;b≈gt;≈lt;fontlor=≈“ff0000≈“≈gt;刑法≈lt;/font≈gt;≈lt;/b≈gt;31条第一项,而藉着陈水扁前总统的前公务员身分导致吴 淑珍也成立了好几个贪汙、图利等罪名,但是老师必须澄清,陈前总统目前被关 只有一件案子,也就是採用标準虚无的『实质影响力』的龙潭购地案,其他洗钱 、洩密等 本章未完,请继续阅读! 第6页 / 共14页